优检通车检不过险

车主可以在线投保车检不过险,在年审过程中遭遇车检不合格的状况,由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补偿。投保方式简单便捷、理赔过程高效快速、售后服务贴心周到,一经推出就备受市场认可和客户青睐。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二)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15层

(三)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联系方式:400-111-2988

二、车检不过险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一)业务名称:优检通车检不过险

(二)保险备案名称: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检验不合格损失补偿保险

(三)保险备案号:(国元农业)(备-其他)【2021】(主)002号

(四)承保保险公司名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保险经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于保险标的的相关事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必要时需出具告知或保证等相关书面材料,如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本公司经纪业务,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可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费。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0551-62622795),也可向安徽银保监局(电话:0551-65192563)或安徽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电话:0551-65988526)反映。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元保险e,通过车险服务进入车险客户自助服务,进行自助报案或自助查勘完成相关业务。或者拨

96999/4009696999进行报案。

经保险人核实和审定保险责任后,由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车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车辆检验机构及其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车辆检验收费原始收据;

6、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检验不合格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保单。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车主、检验机构其他第三方。

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车主或检验费用的实际承担方。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本保险合同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符合条件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进行首次检测时制动、灯光、环检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不合格未通过检测、或授权签字人判定不合格未通过检测,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投保12个月内已经因制动、灯光、尾气三项指标任一项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未进行维修;

(七)车辆实际信息与投保信息不一致,包括使用性质、车辆类型、车龄、核定载客数、行驶里程等信息;

(八)出具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签字人不具有相应资质;

(九)检验机构提高检测标准或机器故障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十)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非保险人认可的检验机构。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外观等其他项目不合格;

(二)任何因车辆检而导致的间接损失;

(三)面包车、小型依维柯因车辆检测不合格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签发保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车辆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 保险人按照第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 经保险人核实和审定保险责任后,由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车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车辆检验机构及其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车辆检验收费原始收据;

(六)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赔偿处理

二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根据保险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保险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支付保险金

二十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保险人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二十三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二十四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二十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自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首次检测时起,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费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二十八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1、检验机构: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2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微型客车。

小微型客车包括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两种。小型客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或等于3.5m且内燃机气缸总排小于或等于1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载客汽车。

本保险合同中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不包括面包车、小型依维柯。

3、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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